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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施行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及风险控制管理的通知

 

各县(市、区)建设局(分局)、发改局、财政局、市造价管理处:
    根据省建设厅、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》(2010版)、省建设厅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、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经研究,决定施行建设工程人工、材料、机械台班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及风险控制管理。
    一、施行范围及时间
    自2012年7月1日起,凡政府投资的各类建筑(装饰)、安装、市政、园林及仿古建筑、房屋修缮、人防工程,在设计概算审批、办理招投标备案或施工合同(指直接发包项目)备案时,施行设计概算、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中的人工、主要材料、机械台班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及风险控制管理。
    二、动态管理办法
    1、人工、材料动态管理
    设计概算、招标控制价(或预算价)中的人工、主要材料价格,按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0版)》的单价和设计概算、招标控制价(或预算价)编制期《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》发布的信息价调整价差。
    2、机械台班动态管理
    机械台班中的柴油、汽油价格,按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0版)》的价格和设计概算、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期《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》发布的信息价调整价差,其他按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执行。
    三、要素价格风险控制
    建设工程人工、材料、机械台班要素价格风险控制,参照省建设厅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、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》(建建发〔2008〕163号),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关于人工、材料、机械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。未设置建设工程人工、材料、机械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不予备案。
    四、其他
    以上调整的价差只计取税金,不计取其他费用。本规定仅适用于套用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0版)》计价的工程。已办理竣工结算的不得调整。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。
 
 
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  丽水市财政局
 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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